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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决策部署,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要求

(一)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申请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出复核申请,相关申请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核坚持公平公正,随机抽取专家,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培训,不需要也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资料即可。

(二)申请企业需符合《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认定标准,相关指标需按《办法》附件4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

(三)对于已成为我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申请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于与我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推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把关。如推荐企业明显不符合《办法》标准,我部将进行通报。

二、工作程序

(一)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审核

推荐和初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核和推荐工作,择优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附件1),初审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审核公示。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实地抽检。各计划单列市推荐的企业名单按省汇总后,根据《办法》要求的标准开展审核,不设立名额上限。根据审核结果,对拟认定的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二)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复核

推荐和复核。复核工作以地方为主,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填写复核申请书(附件2),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复核材料要求。要坚持严标准、进行严把关,通过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对于未推荐的第二批复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需说明原因。复核申请书及佐证材料留存备查。

审核公示。我部将组织专家按照《办法》要求的标准对各地复核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检,根据审核结果,对复核拟通过的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为加强政策衔接,在正式复核通过名单印发前,原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依然有效;名单印发后,原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自动失效,以该名单内企业为准。

三、申报和推荐方式

(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与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

(二)企业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zjtx.miit.gov.cn)统一申报。按照本通知列明的申报材料,自2023年3月15日至4月10日期间上传。

(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纸质件(附件1),推荐汇总表(附件3)、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以上均为一式两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1.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wps

           2.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wps

           3.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wps

           4.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 : 2023-02-2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发布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

  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2年上半年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扶持方向

  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对2022年上半年工业总产值超过2亿元且产值增速不低于10%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作法人单位的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企业;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奖励条件、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奖励条件。

  在满足申报条件的基础上,2022年上半年工业总产值超过2亿元,同时产值增速不低于10%的工业企业(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1-6月数据为准)。

  (二)奖励标准。

  按其2022年上半年产值增量的1%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和比例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b.gxj.sz.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和骑缝印章。

  六、申请表格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b.gxj.sz.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9日17: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12日18:00(因疫情原因,如有调整将另行发布通知);

  (三)咨询电话:88101343、88121029、88101231;

  (四)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疫情期间,预审通过后,请提前3个工作日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预约指南:“i深圳”APP 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在线预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报送市政府相关单位开展数据核查——核定资助金额、拟定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议——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来源 :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 2022-07-2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2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深圳市2022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的有关要求,现开展知识产权核准制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配套奖励)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

  202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截止。

  二、申报网址

  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MB2C927393442125180001440300(建议使用浏览器:谷歌、360极速模式、Internet Explorer11以上)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积极申报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水平。

  三、申报内容

  1.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

  2.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

  3.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配套奖励。

  各项目的申报网址、申报条件和程序、联系方式及其它具体要求请参照附件《深圳市2022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指南》。

  四、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附件:《深圳市2022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五、注意事项

  本次项目实行全流程、无纸化线上申报;申报单位均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账户进行申报,为确保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所有申报单位的注册账户应获得L3级别核验方可进行项目申报,请牢记账户名及密码,以免影响项目申报。

  六、咨询电话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755-26613493;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55-88670184。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2022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2022年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申报指南.doc


来源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 2022-06-08

第二十一届深圳企业创新纪录暨2022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征集启动公告

为深入贯彻“十四五”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不断巩固和提升创新发展优势”的战略部署,深圳市企业创新纪录组织委员会、深圳工业总会联合有关机构继续组织开展第二十一届“深圳企业创新纪录”审定发布及2022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审定发布活动,即日启动申报。


深圳企业创新纪录审定发布活动是由深圳工业总会具体组织,13个政府部门、58家行业协会共同开展的一项旨在推动深圳企业广泛开展自主创新、提升生产力水平的重要公益性活动。自2002年启动以来,迄今已持续开展二十年,前20届共审定发布1522家企业3053项“深圳企业创新纪录”,涵盖了50多个行业。该活动成为全市企业自主创新的演兵场、展示创新成果的大舞台,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2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审定发布活动是由深圳工业总会联合广东省湾区新经济研究院、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商报、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等机构共同举办的一项旨在展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趋势和创新成果的公益性活动,以引领和推动湾区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转化,助力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现将征集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企业创新纪录:


(一)申报类别

第二十一届深圳企业创新纪录分设产品研发类、生产制造类及现代服务类三大类别。

1、深圳企业创新纪录-产品研发类:以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成果为主,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且优于同类技术。

2、深圳企业创新纪录-生产制造类:包括智能制造技术、工艺工法、生产设备、生产组织形式等,项目的关键技术优于同行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深圳企业创新纪录-现代服务类:包括金融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水利和环境,旅游服务,教育等,项目在该领域内创新成果突出并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为表彰企业创新纪录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特设以下奖项:

1、深圳企业创新纪录--自主创新标杆企业

2、深圳企业创新纪录--自主创新新锐企业

3、深圳企业创新纪录--绿色环保示范企业

4、深圳企业创新纪录--创新突出贡献人物

(三)申报条件

1、凡依法注册的各种类企业,近两年无安全事故发生,无环境违法记录,均可申报深圳企业创新纪录。

2、深圳企业创新纪录所申报项目应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或所掌握核心技术,其产品技术成果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技术空白,具有一定产业化开发潜力。

3、每家企业当年可申报创新纪录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



二、2022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


(一)申报类别

2022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分为企业和人物两类,其中企业设“创新成就榜”、“高成长创新榜”、“未来创造之星榜”;人物设“创新杰出人物榜”,具体如下:

1、“创新成就榜”:主要面向大中型企业(年销售额在4亿元以上),企业核心技术填补国内外空白或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为行业标杆。 

2、“高成长创新榜”:主要面向高成长期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4亿元之间),企业核心技术在同行业领域内处于领先水平。 

3、“未来创造之星榜”:主要面向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以下),企业具有较好市场价值和较大成长空间。 

4、“创新杰出人物榜”:主要面向长期重视或参与科技研发,带领团队在技术研发中取得重要突破,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推动或引领作用,为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申报条件

1、凡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近两年无安全事故发生,无环境违法记录,均可申报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

2、申报榜单企业应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其产品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技术空白,具有一定产业化开发潜力。

3、申报榜单人物应为企业高层领导或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知名度的行业专家。



三、申报时间


2022年4月25日—2022年7月31日


四、申报方法


深圳市企业创新纪录办公室统一受理申报深圳企业创新纪录项目;申报企业请登录深圳工业网(www.fszi.org)进入“深圳企业创新纪录”申报系统(http://record.fszi.org)进行申报,在认真阅读申报填写说明后进行在线填写,仅接受在线申报,相关证明材料需在系统上同步提交,请申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填写。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受理申报“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申报企业请登录深圳工业网(www.fszi.org)进入“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申报系统(http://gbai.fszi.org)进行申报,在认真阅读申报填写说明后进行在线填写,仅接受在线申报,相关证明材料需在系统上同步提交,请申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填写。

申报条件及申报方式请查询“深圳工业网(www.fszi.org)”或关注“深圳工业总会”微信公众号:sfieorgcn。欢迎各相关企业与企业家踊跃申报。



五、成果发布


对于荣获“深圳企业创新纪录”的企业,将进行隆重表彰,颁发牌匾和证书,入编《深圳年鉴》和《深圳企业创新纪录2022年鉴》,作为展示企业自主创新实力的鉴证和无形资产。同时可获遴选机会进入深圳市工业展览馆,作为深圳优质创新成果向全社会展示。 

对于“上榜”企业入编《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2022年鉴》,作为展示企业综合实力的鉴证和无形资产。榜单将在重要论坛或其他重大活动平台进行发布和表彰,并对优秀企业项目提供投融资交流会、项目路演、创新展会等形式进行宣传。同步开展持续投资孵化、市场拓展、人才培训、产业对接等多项增值服务。


联 络 人:邓爱金  0755-82913156

王  立  0755-83059186


                        深圳市企业创新纪录办公室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创新力榜单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2022年4月26日




来源 : 深圳市企业创新纪录办公室 发布时间 : 2022-06-01

关于征集2022年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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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颁证(登记证书编号:国科奖社证字第0016号),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设立的面向全国仪器仪表领域的综合性奖项。


奖励面向精密仪器与测量、传感器技术、测量与自动控制技术、电子测量仪器、检测技术、视觉测量与图像处理、信息处理技术、基于网络的测量技术、生物信息检测、交叉与前沿技术等领域,奖励范围包括:仪器仪表的研究、设计、制造、应用有关的技术和产品;相关的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关键工艺、关键装备、重大工程应用;相应的著作软件和标准。



01

受理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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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科技进步奖(含创新团队奖)、技术发明奖、青年科技人才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详细要求请登陆我会官网参照“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青年科技人才奖采取申报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采取推荐制。


经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将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网站上予以公示,科技进步奖(含创新团队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项目将由学会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




02

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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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填报


请各相关单位登陆“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系统” https://reg.cis.org.cn/keji,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在线打印水印版纸质材料。

系统开放时间:2022年5月23日—2022年7月31日。



2.寄送纸质版材料


纸质版申报书主件和附件应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盖章签字后于2022年7月31日前邮寄至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以寄出日为准,过期将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2303

邮   编:100088

联 系 人:李 杰

联系电话:010-82800750,13466764082

E-mail:lijie@cis.org.cn

在线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刘岩  15188789830,18911522009



我会从未授权任何个人及中介机构开展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2022年5月23日



来源 : 中国 仪器仪表学会 发布时间 : 2022-05-2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6日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民营〔2020〕38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镀、喷漆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切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推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粤贸全球”“粤贸全国”和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简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技展会、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和流量支持。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在“粤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遴选3—5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各市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重点领域。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粤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000人次以上。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有关产业人才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件指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2022—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5年推动300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期间,支持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支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业组团签订“订单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的10%进行奖补。大力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等赛事。每年新认定2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育发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七、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精准扶持力度
  22.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新的经营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为了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负担,满足个体工商户自由灵活流转的社会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接变更登记试点。
  23.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24.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的特点,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快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25.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纾困帮扶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细化纾困举措,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研究,做好形势预判和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保障内外资中小企业同等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宣贯和指导督促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政策落实情况每半年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

  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 :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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