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中国—匈牙利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交流项目的通知
粤科函合字〔2018〕75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中国—匈牙利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交流项目的通知(附件1)。请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单位于5月25日16:30前按照要求将《政府间科技例会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2)、与外方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一式2份报送至广东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广东国际科技中心401室)。逾期将不予审核推荐。
联系电话:020-83561424、83163867
科技部链接:http://www.most.gov.cn/tztg/201804/t20180417_139142.htm
附件:1.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中国—匈牙利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交流项目的通知
2.科技例会交流项目申请表
3.项目基本信息表
省科技厅
2018年4月25日
发布时间 : 2018-04-28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内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二)《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三、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四、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企业正常经营,近2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提供通过该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免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深圳市财政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
(四)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总和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验原件);
(七)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八)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九)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验原件);
(十)企业可提供有关国家、组织认证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5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六、申请表格
《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申报系统内)。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三条第2点。
八、认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认定后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三条。
九、认定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审定——社会公示——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和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公示认定结果——市科技创新委颁发认定证书。
十、认定时限
每年2次集中受理认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依据:《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第三条第(一)项。
十一、认定文件及有效期限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
申请人应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认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程序参照认定程序。
依据:《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十二、认定的法律效力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本办法的相关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附件:
发布时间 : 2017-11-2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 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为兼顾申报单位与个人贡献,增设企业年度自主申报名额,按照企业在我市缴纳各项税费收入情况分档确定。全市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年度奖金总规模和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创新、经贸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
(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年度预算执行
情况进行自查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
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和年度奖励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 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可申报创新人才奖:
(一)属于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所在企业属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尚有年度自主申报名额的,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
(五)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
奖励申报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创新人才奖。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创新人才奖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确定我市鼓励发展产业范围及企业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申报系统,提高审核效率。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
最高档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在本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
资金规模可根据奖励申报情况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请,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6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 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 : 2017-11-25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2019年度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5〕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12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皇家科学院关于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的工作计划》(有效期2016年-2019年),现征集2016-2019年度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为落实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双边实质的基础性和战略性研究合作,根据2011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关于科学合作与交流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发起并支持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荷兰皇家科学院是该项计划荷方的执行机构。该计划是一项多阶段的研究计划,现将进入第四阶段即战略科学联盟阶段。中荷双方就合作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该计划不再采用前期阶段的封闭式竞争机制(前一阶段参与者竞争进入下一阶段,参与者数量随计划阶段的展开而递减),而是向已有合作基础的中荷科研合作团队开放。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科研院所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出的项目建议需具备战略性和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可持续性的、能推动所在领域科学发展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方政府共识,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如下:
(一)材料科学。
(二)生物技术和药物研究。
(三)环境科学。
双方将在以上每个领域各支持一个项目,共支持三个项目。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和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申报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合作基础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根据对等原则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双方应当在经费、材料与人员投入方面体现对等原则。对项目建议研究立项时将优先考虑外方合作单位提供书面出资证明或出资承诺的项目。
(4)多个国内机构联合申报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方与接收项目经费的工作,包括:协调科研活动、与外方进行协调沟通、按要求提供项目的报告材料、明确各参与机构分工、管理和分配给各参与机构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企业或社会机构也可参与项目,但不能使用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如有其它中方合作伙伴,应在项目建议书中体现所有中方合作伙伴的贡献与资金、物质的投入。
(5)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与其所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的目标具有相关性,该项目应当在申报单位总体科研发展规划中具有重要地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研究环境,包括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科研设备、科研能力与研究领域等。
(6)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说明已有的合作,阐述双方合作的互补性,已有的联合出版物、联合培养人才、共享基础设施等。
(7)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关于对项目建议书中参与人员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包含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应注意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1)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要求项目合作研究内容应有较高的创新性、可行性和连续性,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良好的影响。
(2)凡此次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不得一题多报、项目打包或申请重复资助。
(二)经费及期限。
1. 单项项目经费上限、其它条件。
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项目建议中提出的经费需求应满足以下原则:每个项目4年执行期内申请中方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每年拨付的财政经费不超过300万人民币)。中方申请单位请根据本通知申请中方经费,外方申请单位请根据外方的项目征集通知向荷兰皇家科学院申请外方经费。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
(三)项目建议提交方式。
1. 项目建议书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
2. 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中方提交的项目建议基本信息必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申报内容一致。
3. 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17时整(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6年2月10日前(包括2月10日,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四、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中方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洲处 张冷炀
电话:+86 10 58881353
电子邮箱:hzs_ozc@most.cn
荷方
联系人:Annemarie Montulet
电话:+31 20 5510796
电子邮件:annemarie.montulet@knaw.nl
荷方项目征集指南发布网站:www.knaw.nl/china/psa
(二)项目建议受理: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欧洲处 夏欢欢、戴乐
电话:+86 10 68513370、68598075
电子邮箱:dongkq@cste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发布时间 : 2017-11-25
关于报送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5年度总结的通知
各有关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依托部门:
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应于每年年底前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年度总结应在课题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以下文件:
1.《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2.《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数据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
请各项目首席科学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数据统计表》的相关数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most.gov.cn)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纸质版文件一式3份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分别报送项目依托部门(1份)和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2份,可邮寄)。今年结题验收和中期评估的项目可以不报送纸质版年度总结报告。
联系人:杨岸夫 于笑潇 李霄
电 话:010-58881072、58881073、58881039
传 真:010-58881077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邮 编:100862
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编写提纲.doc
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数据统计表.doc
发布时间 : 2017-11-25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围绕解决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瓶颈和突出问题、以目标为导向的重大项目群。重点专项下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任务(课题),指南以项目形式进行征集。按照国发64号文件关于先期启动5-10个试点专项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凝练形成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数字诊疗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新能源汽车”、“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七大农作物育种”6个试点专项,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咨评委”)和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等6个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并附上各试点专项的指南编制专家名单,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限推荐与其有行政隶属或者人事管理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限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限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
二、申请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部分试点专项设立的青年项目,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项目或青年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均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改革前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16年6月底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6个试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参与试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试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对于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请详见各试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和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科技部将组织对项目申报人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取消申报项目,并纳入诚信记录。
三、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8:00至2016年1月4日17:00。其中,“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申报工作有特殊要求,请详见该专项的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参考往年推荐规模,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的审核把关,并出具推荐函。
请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1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及光盘(Excel格式)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王楠,010-88654074。
3.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6年1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寄送承担项目所属试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各专业机构寄送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1)“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98;010-88225196。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28;010-88225138。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邮编:100039。
(2)“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10-58884866;010-58884865。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邮编:100038。
(3)“新能源汽车”试点专项: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375474;010-68343411。
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4)“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试点专项: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59199379。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邮编:100122。
(5)“七大农作物育种”试点专项: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咨询电话:010-68511832;010-68598087。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科 技 部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doc
“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doc
“新能源汽车”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doc
发布时间 : 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