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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的通知


粤科函社农字〔2018〕1010号

各高校、科研院所,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探索落实党的十九大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有关部署,加快节能与低碳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低碳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开展第三批《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编制,根据科技部相关工作部署,我厅负责广东省内的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征集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技术成果征集条件

   1.符合国家已经颁布的产业政策,节能或减少碳排放效果明显,可进行市场化推广。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指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成果优先推荐。

   2.行业技术普及率小于10%,具有较大市场应用前景。

   3.技术知识产权明晰,技术风险可控,技术经济性突出。

   4.已有示范工程,或中试运行表现稳定且示范工程在建。

   5.尚未被已发布的相关国家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目录收录。

   二、组织申报要求

   1.请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组织推荐相关技术持有单位申报,并请提醒申报单位注意避免在省科技厅和国家行业协会重复申报。

   2.申报单位填写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及时报送到推荐单位汇总。

   3.各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出具推荐函(格式见附件2),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汇总申报材料报送到省环保产业协会。

   4.省科技厅将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到科技部。

   三、申报材料寄送要求

   1.申报材料打印纸质版3份、刻录光盘1份,由推荐单位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8C室,省环保产业协会 张创荣(收),邮编510045。

   2.申报材料及推荐函电子版发至邮箱:98742032qq.com。

   四、联系人及电话

   1.省环保产业协会 张创荣,020-83517493、83549912(传真)

   2.省科技厅社农处 陈毓君,020-83163904

   附件:1.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申报书(格式)

      2.推荐函(格式)

  

   省科技厅

   2018年5月23日



发布时间 : 2018-05-28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第六章适用于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以下简称配套奖励)的申请、审核、公示、授奖等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的专利奖和标准奖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部门)另行制定;市科学技术奖的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审核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  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八)申请主体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 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在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八条  市长奖申请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提名产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应当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并得到广泛正面引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申请人应当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显著增长,并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3.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其主要论著为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原始性创新明显,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得到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技术发明”是指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上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或者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培训教材等。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圳市内建设,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以及建设、质检、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文件。项目应当正式运营2年以上,且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专家进行分组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分初评与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两个阶段。对申报数量较少的专业或者类别,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初评由专家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量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专家组成员对每一项目进行独立评分,专家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初评阶段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专家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做出定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名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无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名单报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授奖数不超过其单项授奖数30%

第三十五条  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一)市长奖每名300万元;

(二)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三)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四)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

第六章 配套奖励

第三十六条  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每年审核一次。

第三十七条  申请配套奖励的,应当是上两个年度的获奖单位(个人)。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组织核查和审定异议项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对异议成立的项目,取消拟奖资格。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配套奖励名单,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奖励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  配套奖励每年授奖数不限。

配套奖励奖金标准如下: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名1000万元;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名300万元;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名2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60万元;

(四)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500万元;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100万元;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每名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配套奖励的申请指南。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14日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pdf



发布时间 : 2017-11-25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内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二)《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三、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四、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企业正常经营,近2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提供通过该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免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深圳市财政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

(四)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总和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验原件);

(七)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八)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九)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验原件);

(十)企业可提供有关国家、组织认证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5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六、申请表格

《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申报系统内)。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三条第2点。

八、认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认定后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三条。

九、认定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审定——社会公示——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和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公示认定结果——市科技创新委颁发认定证书。

十、认定时限

每年2次集中受理认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依据:《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第三条第(一)项。

十一、认定文件及有效期限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

申请人应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认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程序参照认定程序。

依据:《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十二、认定的法律效力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本办法的相关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附件: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pdf


发布时间 : 2017-11-25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6〕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  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  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工作和市奖励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专利奖;

(七)标准奖。

第六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或者自然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下列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产学研合作、科技创业投资、科技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予专利已获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人。

申请专利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

申请标准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他奖项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24项。市长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74项,青年科技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8名,专利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5项,标准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授予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采取自行申请或者推荐两种方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向相关部门征求拟奖结果的违法违规意见,将拟奖结果报市奖励办审核;市奖励办审核各奖项的拟奖结果,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名单;经市奖励委审定后市奖励办将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九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申请条件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条  建立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跟踪与推广应用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和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的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和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者组织,由市奖励办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推荐单位或者专家、评审专家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推荐资格或者专家评审资格,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1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pdf



发布时间 : 2017-11-2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 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为兼顾申报单位与个人贡献,增设企业年度自主申报名额,按照企业在我市缴纳各项税费收入情况分档确定。全市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年度奖金总规模和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创新、经贸信息、金融、物流、文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创新人才奖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创新人才奖的协助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经批准后发布;

(二)组织奖励的申报和评审,编制年度奖励方案;

(三)编制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年度预算执行

情况进行自查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

(二)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

评价,并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编制奖励申报指南和年度奖励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 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可申报创新人才奖:

(一)属于我市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所在企业属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尚有年度自主申报名额的,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

(五)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高端专业人才和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报的特殊高端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编制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奖励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自主申报名额分配方式、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

奖励申报指南经联席委员会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

第十三条  符合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第二季度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本年度创新人才奖。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创新人才奖的年度奖励方案,并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在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情况,及时确定我市鼓励发展产业范围及企业名录。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申报系统,提高审核效率。

第五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根据获奖人员上年度对我市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贡献确定。

最高档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在本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

资金规模可根据奖励申报情况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管理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和审核申请,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受奖资格;已经获取奖励的,对奖励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奖励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5年内评奖资格,以及该单位5年内组织申报评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创新人才奖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6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 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 : 2017-11-25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2019年度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5〕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12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皇家科学院关于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的工作计划》(有效期2016年-2019年),现征集2016-2019年度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为落实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双边实质的基础性和战略性研究合作,根据2011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关于科学合作与交流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发起并支持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荷兰皇家科学院是该项计划荷方的执行机构。该计划是一项多阶段的研究计划,现将进入第四阶段即战略科学联盟阶段。中荷双方就合作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该计划不再采用前期阶段的封闭式竞争机制(前一阶段参与者竞争进入下一阶段,参与者数量随计划阶段的展开而递减),而是向已有合作基础的中荷科研合作团队开放。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科研院所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出的项目建议需具备战略性和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可持续性的、能推动所在领域科学发展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方政府共识,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如下:
  (一)材料科学。
  (二)生物技术和药物研究。
  (三)环境科学。
  双方将在以上每个领域各支持一个项目,共支持三个项目。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和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申报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合作基础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根据对等原则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双方应当在经费、材料与人员投入方面体现对等原则。对项目建议研究立项时将优先考虑外方合作单位提供书面出资证明或出资承诺的项目。
  (4)多个国内机构联合申报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方与接收项目经费的工作,包括:协调科研活动、与外方进行协调沟通、按要求提供项目的报告材料、明确各参与机构分工、管理和分配给各参与机构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企业或社会机构也可参与项目,但不能使用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如有其它中方合作伙伴,应在项目建议书中体现所有中方合作伙伴的贡献与资金、物质的投入。
  (5)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与其所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的目标具有相关性,该项目应当在申报单位总体科研发展规划中具有重要地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研究环境,包括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科研设备、科研能力与研究领域等。
  (6)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说明已有的合作,阐述双方合作的互补性,已有的联合出版物、联合培养人才、共享基础设施等。
  (7)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关于对项目建议书中参与人员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包含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应注意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1)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要求项目合作研究内容应有较高的创新性、可行性和连续性,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良好的影响。
  (2)凡此次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不得一题多报、项目打包或申请重复资助。
  (二)经费及期限。
  1. 单项项目经费上限、其它条件。
  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项目建议中提出的经费需求应满足以下原则:每个项目4年执行期内申请中方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每年拨付的财政经费不超过300万人民币)。中方申请单位请根据本通知申请中方经费,外方申请单位请根据外方的项目征集通知向荷兰皇家科学院申请外方经费。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
  (三)项目建议提交方式。
  1. 项目建议书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
  2. 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中方提交的项目建议基本信息必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申报内容一致。
  3. 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17时整(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6年2月10日前(包括2月10日,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四、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中方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洲处 张冷炀
  电话:+86 10 58881353
  电子邮箱:hzs_ozc@most.cn
  荷方
  联系人:Annemarie Montulet
  电话:+31 20 5510796
  电子邮件:annemarie.montulet@knaw.nl 
  荷方项目征集指南发布网站:www.knaw.nl/china/psa 
  (二)项目建议受理: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欧洲处 夏欢欢、戴乐
  电话:+86 10 68513370、68598075
  电子邮箱:dongkq@cste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doc

项目建议书.doc



发布时间 : 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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