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20-05-07 作者: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
激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广东省激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由从事激光成套装备及加工技术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自愿组成的一个集专业性、学术性和联合性于一体的非盈利性服务型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 本着高校与企业“优势互补、产学研结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整合激光产业技术资源,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在科技研发和原始创新上的技术优势以及广东激光加工装备企业在把握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上的强大动力,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和开发,组织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努力突破技术难题,为广东激光成套装备及加工技术行业的蓬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化为目标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市场拓展等五位一体的产业技术联盟。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1、通过技术交流、联合攻关、产品研发,推动技术创新联盟;
2、通过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及专利技术许可优先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联盟;
3、根据行业制标工作需要,加工分工与协调,推动标准化联盟;
4、建立培训、人才互访、人才招聘渠道,推动人才培养联盟;
5、促进全产业链企业的生产与销售合作,推动市场拓展联盟;
6、为政府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章成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成员为单位成员。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必须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广东省注册合法单位或内部机构(部门);
(二)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四)在激光加工装备的生产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特长和优势。
第七条 成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机构递交申请书须附单位(部门)简介、主要业务范围、主要业绩和优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二)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盟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成员证书。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联盟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
(三)优先优惠获得联盟位会员提供的申请政府资助的指导和辅导;
(四)获得参加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资格;
(五)免费获得联盟内部通讯;
(六)优先获得本联盟成员提供的技术、资金等支持和服务;
(七)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按照联盟所指定的技术合作、技术交易规范等提供优良服务;
(四)及时向本联盟反应本单位(部门)激光加工装备生产、研发开展情况;
(五)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成员证书。成员如果一年以上不履行激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理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参加理事会工作与活动的理事单位,经理事长提议,参加全体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暂停其在理事会的活动一年。被暂停活动的理事单位仍不愿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经理事长提议,参加全体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终止其理事单位资格。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十一条 联盟大会是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原则上联盟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设副理事长若干名(含常务副理事长一人),设理事10名,设秘书长一名。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由激光产业联盟理事会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及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教育合作与人才培养委员会、科研与产业合作委员会和基金委员会,在理事会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新增补理事会成员,由希望加入的激光加工装备企业与理事会协商后,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和执行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联盟大会,审批本联盟的各项活动方案;
(三)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授予或撤销成员资格证书;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六)组织制订联盟内行业自律制度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联盟理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出并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联盟活动经费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活动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成员单位或其它机构自愿赞助的活动经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联盟费用使用:
(一)联盟理事会及联盟大会费用贴补;
(二)联盟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
(三)联盟组织国际技术考察活动费用贴补;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6日(拟)联盟大会修改、表决后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由联盟理事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