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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10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规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立足于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及成果转化三个定位,汇聚各方创新资源,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

  第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创新发展和重点行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共性需求,以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和社会资本相结合、资源整合与人才发展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开放合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攻克解决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瓶颈,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设发展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加快形成发展的新动力,为推动广东制造由大变强提供战略支撑。

  第五条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管理与考核评估等,统筹协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培育与建设

  第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符合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实施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要求,紧紧围绕广东省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需求,在广东省内建设。

  第七条 为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服务于特色产业集群提质升级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八条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对省重点支持领域、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牵头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三)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四)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第九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情况,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运行机制和经营机制,技术专家委员会,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组建资金情况,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汇聚的创新平台数量,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包括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成果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情况。其中珠三角地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组建资金(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组织申报。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发动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推荐申报。

  (二)开展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结果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综合评审、现场答辩及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被列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众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书面确认列入筹建计划,进入培育阶段。

  (四)列入筹建。列入筹建计划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于自列入计划起两年内注册成立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落实中心运营场地,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完成中心筹建工作。

  (五)延期筹建。自列入筹建计划起两年内未能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注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需于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批复同意延期后,在半年内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实体企业注册工作。延期筹建半年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筹建资格。

  (六)批复组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并完成筹建相关工作后,由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实体依托企业将建设方案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正式组建的,进入建设期。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科学的运行和管理体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探索高效协同创新模式。

  第十二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按照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模式运行。

  (一)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含来自成员单位的代表、产业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负责制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战略、决策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技术专家委员会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等人士组成,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第十三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包括:吸收集聚成员单位等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科研成果,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向行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等。可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成员单位的科研创新网络平台,实现多学科、跨领域、跨地区的技术创新,优势互补、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协同优势,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可采取“企业法人+联盟”形式,成立相关行业的联盟组织。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能力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组建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可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材料中须包含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投入计划、任务目标及预期成果等内容。其中的项目建设方案须合理可行,预期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须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的要求,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入库、下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下达计划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获批承担能力建设项目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半年向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相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定期开展自查,每年第一、二、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简报形式向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工作情况。每年2月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需一并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运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组织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考评评估对象是已进入建设期并运行满两年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于已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直接采纳国家考核评估结果,不进行重复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考核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一)建设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内容: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方面建设的情况。

  (二)运行情况主要考核评估内容:包括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考核评估通知下发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考核评估材料,材料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考评材料经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实地考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初步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第三方机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考核评估报告,内容须包括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对考核评估工作进行的总结,以及意见和建议。

  (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期满经专家检查后仍为不合格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等级、已获得财政支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并完成验收的,可对创新中心新实施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 : 2020-05-12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支持非公企业复工复产“十项行动”的通知

  粤民函〔2020〕137号

全省性社会组织及党组织:

 

  现将省委“两新”工委《关于印发强化党建引领支持非公企业复工复产“十项行动”的通知》(粤两新工委〔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社会组织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开展政策推送行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及党组织要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用通知精神指导会员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把获取中央和我省有关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优化政府服务等复工复产政策的网络链接途径推送给会员企业,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会员企业,要安排专人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方式送政策进会员企业。

 

  二、大力开展助企复工纾困和协同复工行动。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熟悉行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优势,通过开展问卷调查、电话调研和意见收集等工作,了解会员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判,形成调研报告,为会员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并及时提供给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联系广泛、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强行业会员企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生产协作等,采取“一产业一方案”,推动原材料供应、货运物流、产品销售等生产环节运转畅通,促进上下游、区域间、企业间产销对接,助力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三、加强人文关怀,组织关爱行动。心理咨询类学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要发挥业务专长,组织心理专家、心理咨询师、心理服务工作者等深入企业开展心理辅导,开通公益心理援助热线,加强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引导会员企业员工正确对待疫情,及时纾解心理压力,坚定复工复产信心。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指导会员企业党组织及工、青、妇组织创新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丰富员工生活,加强员工关爱帮扶,及时宣传和表彰表现突出的会员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员工,凝聚复工复产合力。

 

  各行业协会商会撰写的调研报告和产业方案,在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时,请将电子版报送我厅。我厅将于3月上旬收集汇总报告省委“两新”工委。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8日

发布时间 : 2020-03-17

关于《东莞市科技成果双转化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政策解读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东莞市实施科技成果双转化行动计划,一方面是从供给侧发力,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将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加快推向市场,实现产业化;另一方面是从需求侧发力,大力挖掘不同市场主体的技术需求,以需求为引导,推动各单位和人员研制能够解决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实现直接转化。

一、起草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需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科技创新思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个重大具体举措。近年来,国家和省分别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通过)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大力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东莞市也迫切需要研究制定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规,推出强有力的措施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的脉络,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是解决我市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面临问题的需要。高校院所是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主力军,拥有大量具有相当价值的科技成果,但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20%,有的甚至不足10%。主要原因包括:在制度建设方面,虽然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已明确高校科研院所拥有对其科技成果的自主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但由于相关细则和地市办法尚未出台,高校院所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害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敢贸然转化科技成果;在评价机制方面,当前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考核仍以论文发布、专利授权、项目承担等为主,不大重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和效率;在配套服务方面,东莞市各类公共创新平台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尚待完善,难以满足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

三是营造宽松活跃的科技成果转化环境的需要。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技术研发、鉴定登记、价格评估、成果交易、平台搭建等各个方面,除了要有良好的政策配套以外也需要建设规范活跃的技术市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时不仅要解决高校科研院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更需要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技术市场的功能配套,真正建立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创新资源支持成果转化全环节、全链条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东莞市科技成果双转化行动计划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充分发挥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市场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搭建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相互转化的渠道网络,加快整合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建立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双转化机制。行动计划实施后,预计到2020年,全市累计建设运营不少于10个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挖掘发布不少于10万条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实现100%以上的技术交易合同额增长、举办不少于100场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培训500人次以上的技术经理人、推动 80%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设置成果转化管理岗位以及50%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

三、内容说明

一是制定双转化政策法规。参照广州和深圳等先进地市的做法,争取市政府通过设立政府令或政策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方式,制定出台具有我市特色、符合产业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逐步建立起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体制,完善政策法规顶层设计。

二是强化双转化供给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拥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规定,参考《广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6号)等办法,探索制定事业单位科技类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引导科技企业及服务机构加强对研发、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挖掘、整理、描述所遇到的技术问题和需求的能力,支持企业主动通过众包平台等发布技术需求。

三是搭建双转化线上平台。支持东莞市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科技众包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强化服务功能,积极推动与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如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广州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的对接。支持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科技众包平台上发布技术需求,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配套支持。

四是开展双转化线下登记。积极做好科技成果和技术合同的登记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开展技术交易活动,提高技术合同交易额;指导已登记的科技成果申请科技奖励等各类政策扶持,推动更多更优质的科技创新成果成功对接和转化。

五是建设双转化实施载体。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服务功能,推动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作为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力度。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积极培育孵化一批具有一定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的、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六是完善双转化市场机制。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探索建立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和定价方法,完善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评价定价体系,为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协议定价处置科技成果提供有效的估价参考。

七是实施双转化科技项目。通过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支持专利成果产业化和应用型科技研发,集中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实施产业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加强对社会力量设奖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提高奖项的认可度和美誉度。

八是开展双转化各项活动。积极争取举办中国创新挑战赛、科技众包大赛、科技项目路演、科技成果对接会等活动,拓宽科技成果供需双方对接的桥梁和渠道。积极“走出去”主动对接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地区的高校科研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推动国际优质科技成果来莞转化。

九是培养双转化人才队伍。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课程和优质师资,面向科研机构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培养一批熟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流程的技术经理人。鼓励技术经理人主动对接科技众包平台上的技术需求,协助发包方寻找合理的技术解决方案,并给予相应配套扶持。

十是加强双转化资金扶持。安排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双转化线上平台建设、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双转化活动开展和人才建设等工作。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上的各类金融产品,推动国内外技术成果在莞转化。积极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我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科技成果项目尤其是国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832


发布时间 : 2018-06-20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 2018 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联合资助计划 (项目) 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相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精神,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和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按照有关要求,现与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开展2018年度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联合资助计划(项目)合作。

  一、专题背景

  粤港联合创新领域是经与港方协商而设立,将发挥粤港各自优势,促进粤港创新资源整合,提升粤港两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所设领域围绕粤港两地科技创新需求,结合两地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紧密联系,以及高新区、专业镇在政策、产业生态等方面的有利条件,汇聚创新资源,建设自主创新品牌。项目选取当前粤港两地科技发展热点进行联合资助,争取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上取得突破,进而提升粤港两地的国际竞争力。

  二、专题内容

  面向粤港两地,支持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高端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大气及水污染治理)、生物技术(脑科学)、食品安全等九个新兴技术领域。具体支持方向为以下两类:

  (一) 粤港创新平台建设专题(编号:20180502)

  在粤共建研发机构:主要支持两地高校在广东联合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港属大学及科研机构在广东设立的研发机构,港资企业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广东企、事业单位与香港相关机构合作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省级合作基地等。总体支持不超过10项。

  1.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公共服务平台类合作,应具有开展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对本领域、本地区或本行业开展粤港科技合作具有服务、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利于开拓、建设粤港合作伙伴关系网。要求在本领域形成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报告至少1篇,至少设立1家联合研发机构实施联合研发,通过引进2名以上创新人才、共同培养人才不少于3人;应申请或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3件,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3篇以上论文等。企业为承担单位的合作基地应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2.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资助150万元。

  在港共建研发机构: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广东相关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联合研发中心、实验室、科技孵化器,其香港合作伙伴是港属研发机构或大学,以及在香港科学园、工业园落地注册的港方机构。申报单位要提供港方合作机构的真实性材料;在香港科学园、工业园落地注册的合作单位,要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提供真实性材料。总体支持不超过5项。

  1.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实施联合研究开发项目,在引进创新人才、联合培养人才方面有建树;有利于拓展粤港合作伙伴关系网;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等。

  2.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资助150万元。

  (二) 粤港科技合作项目专题(编号:20180503)

  本专题主要支持已指定技术领域、有充分产业化前景的粤港合作项目。粤方符合条件的单位牵头申报,港方单位作为参与单位共同研发。参与合作的港方单位必须同时以牵头单位的名义向港方政府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具体按港方要求进行申报,粤方作为参与单位共同研发。有关要求可登录香港创新署官网(http://www.itc.gov.hk)查询。只有双方同时申报、双方都审核通过的项目才有机会获得资助。

  1.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应用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关键技术需要或社会民生问题,在国际三大索引期刊发表论文,培养研究生,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通过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应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培养科技合作创新人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2.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事前资助。粤方每项资助100万元;港方按港方要求评审,并提供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毕业;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以上成员。

  2.本项目执行期为自合同签署日起不超过3年。项目组内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香港地区科研人员,其受聘期起止时间应可覆盖项目执行期,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完成科研任务。受聘的有效证明须作为附件随申报书一并通过网上提交。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不接受广东机构单独申报;必须联合1家或多家在港注册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港方机构如为企业,须有相应的商业注册证明材料。

  2.粤方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原则上,粤方企业应提供至少与财政专项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申报书须附有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以及盖章签字齐全的经费承诺证明公函原件。仅由科研院所或大学参与研发的项目,自筹经费不作要求。

  3.申报各方应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并保持良好的互信关系。申报材料要围绕申报项目应具备的人才团队、技术储备、科研设备、硬件条件、经费支持以及双方合作的互补性作充分说明。在申报材料中未列明前期与港方合作伙伴互动情况的项目,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

  4.牵头申报单位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应承担主要研发工作,并对财政专项资金作合理筹划和安排。本专项资金只支持在广东境内开展的研发活动,合作各方可在广东境内使用该专项资金;需在广东境外使用资金的,建议由承担单位用自筹或其它资金列支。

  (三)其他要求

  1.合作各方(含三方以上)需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要求如下:(a)须注明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双方单位要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港方单位如没有公章,至少要有项目负责人签字。(b)须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素,权责分明;(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研究的内容相符;(d)采用制式模版。不接受以电子邮件或书信代替合作协议。具体要求见附件模板。

  项目申报资料必须按照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可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附件。原则上附件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方案进行佐证。所有资料都要通过网上平台提交,不接受纸质材料。

  2. 经费预算。申报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资助经费的强度必须与本通知指引相同。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1)已承担粤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申报人必须完成在研所有粤港项目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本年度项目。(2)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3)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4)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5)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6)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四、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粤方单位可在省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在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

  (三) 审核推荐。省直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各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通过平台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

  (四) 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择优予以支持。

  凡获得资助项目,其合同书将在阳光政务平台上自动生成,先期申报书所填相关指标将不允许修改,请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谨慎填写。

  五、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与港方同步,即2018年4月26日9:00至2018年6月15日17: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到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下午17:00。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 司圣奇(020-83163838)
  省科技厅交流合作处 杨保志(020-83163862)
  省科技合作促进中心 袁艳(020-83562716)、许莹莹(020-83561424)
  传真(020-83549275)
  技术支持: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020-83163338、83163469)

  附件:粤港项目合作协议模板


发布时间 : 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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